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青秀区祥和养老院自费收养
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53号)
青秀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青秀区祥和养老院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桂价费字〔2002〕1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该院自费收养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收养收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1、附表2规定执行。房间和护理级别,由自费人员自主选择,不能强制安排。
二、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养老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内。
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养老院须重新申报收费标准。请你局要求该院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2、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表1:
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项 目
房间
等级
| 房间面积
(平方米)
| 收费标准
(元/床·天)
| 房 间 设 施
|
一、普通房间
|
|
| 公共卫生间、普通床、共用电视机
|
1.双人间
| 20-30
| 4
|
2.三人间
| 25-4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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