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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二)鼓励发展“绿色物流”。物流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一)市物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市重点物流企业特别是主营保税物流、对台物流、区域联动物流业务的企业,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物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发债融资扩大规模。

  (二)鼓励金融机构在《物权法》框架内,发展各类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权利为抵(质)押品的信贷业务,并着力加强类似仓单质押、存货监管融资等符合物流企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

  五、便利车辆通行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物流配送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区域内配送车辆的许可管理,尽可能为其提供城区通行和停靠的便利。对物流快件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和城市商贸物流配送企业,其城区内配送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统一标识,在城区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权。

  (二)对市重点物流企业,其集装箱车辆、专业货运车辆和配送车辆,在厦门市行政区内的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减征50%(高速公路除外)。

  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支持厦门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与内地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扩大推广海关“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适用企业范围,完善“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作业模式,试行异地关、检及企业注册互认,加快与内陆省市电子口岸和“无水港”信息系统的对接。

  七、规范物流业统计工作

  按照国家物流行业相关标准、术语的要求和统计规范,建立健全全市物流业统计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物流业统计方法,开展物流业相关的指标数据采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快建立现代物流业运行状况的跟踪监测体系和统一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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