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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允许实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四)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仓储、包装、运输装卸等生产性项目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加大相关产业引导资金对物流业的扶持力度。发挥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其它相关产业扶持引导资金的综合效用,重点支持全市物流业重点项目和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物流业重点企业的服务品牌建设,支持物流业技术创新与业态创新,支持物流业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编制物流业行业规划与集聚区发展规划,支持开展物流业重大招商活动。继续实施财政贴息、专项奖励等形式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优化计征办法,降低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对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采用差额征税的办法(即扣除代收代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装卸、加工等费用)。重点物流企业按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给予三年扶持;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优惠。允许物流企业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融资费用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在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奖励。

  (四)鼓励制造企业分离物流服务。支持生产制造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等资产,组建独立的物流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分离当年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奖励分离主体企业;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离设立的物流服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20%,由财政部门奖励新设立的物流服务企业;分离后的物流服务企业如纳税有困难的,其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当年按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50%予以减免,次年按25%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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