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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0〕2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已经6月21日第104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福建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和《厦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做大做强我市现代物流产业,推进海峡西岸航运物流中心的建设,进一步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扶持的项目与企业

  (一)重点扶持的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的物流示范项目,省、市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已认定的市重点物流项目,以及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二)重点扶持的企业:国家“AAA”级以上(含)物流企业,列入省级物流规划的重点物流企业,已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全球企业500强在厦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运营企业。

  (三)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负责市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及企业认定工作,依照《厦门市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认定(试行)办法》,每两年进行资格确认。

  二、加强用地保障

  (一)优先保障物流新增用地,涉及农转用的优先列入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物流项目集中布局,对进入市级规划物流园区的物流项目、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的物流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物流建设项目涉及填海用地的,依法依规减(免)缴海域使用金;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

  (二)新增现代物流业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按用途确定。其中仓储物流业项目用地,按工业基准地价确定挂牌起始价,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的7%和15%。仓储物流业项目中的配套商业设施用地,按商业基准地价50%且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确定挂牌起始价,与仓储物流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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