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通知
(冀保监发[2010]68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6〕44号),将保险创新与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协助解决社会治安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辅助社会管理机制,在参与平安建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省环绕京津,地理位置特殊,维稳工作尤其重要。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保险业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全方位、深层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河北保监局开展“保险护城河”工程,全行业要在全力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紧密结合当前全省平安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大力发展平安建设相关保险业务,在京津周围建立起一个包括县乡村治安管理、环保、安全生产、交通安全为主的保险服务网络体系,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应有作用,维护首都周边地区安全稳定。
二、深入推进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职责,继续贯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各地综合治理部门进行汇报与沟通,建立互动机制和合作平台。为平安建设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深入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一)省保险行业协会、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摸清全省、各市范围内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主要情况,组织、引导各会员公司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宣传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典型事例。整合行业力量,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综治管理部门的汇报,争取工作支持。
(二)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要认真总结推广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协助解决社会治安管理问题,促进各地治安防范水平的提高。要扎实做好贯彻落实保险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精神工作,积极推动火灾、安全生产、校方责任、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旅游、医疗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继续完善交强险配套制度,改进完善交强险互碰自赔快速处理机制,保障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