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马巷镇黎安社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厦府〔2010〕264号)
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第三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10〕5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农用地1.54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马巷镇黎安社区农用地1.5498公顷(其中水田0.0007公顷,旱地0.7934公顷,园地0.5533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4公顷)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的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1.5498公顷,计入你区201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