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抓紧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2010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其中今年全省务必完成建设保障性住房6.38万套(廉租住房2.74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33万套、公共租赁住房0.71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6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4.84万套(城市棚户区3.88万户、林区棚户区0.2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 0.76 万户)的目标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工作任务尽快分解到县(市)并进行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要认真贯彻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尤其是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强化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
六、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要组织对各设区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进行考核,并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