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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红寺堡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住宿费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红寺堡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住宿费的批复
(宁价费发[2010]40号)


红寺堡开发区发展改革统计局:

  你局《关于红寺堡城区中学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生收取住宿费的请示》(红发改[2010]28号)收悉。200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国函[2009]122号)同意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教财[2009]29号)“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国家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规定,镇、村一级学校不再向寄宿学生收费住宿费。”的规定,红寺堡正式成立区以后,县城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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