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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0〕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财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把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设施建设、文体活动、文艺团体建设、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我市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历史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二、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目标任务

  坚持把民族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文化建设通盘考虑、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形成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市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加大我市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覆盖少数民族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得到进一步丰富,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各项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少数民族文化对台对外交流不断深入,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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