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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律师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律师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10]41号)


自治区律师协会:

  你会报来《关于申请举办律师培训班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是“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职业活动进行考核”。你会依法要求执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全国律协或省级律协培训机构举办的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学习,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学习,律师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此培训属强制性培训,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管理,你会在申请律师培训班收费前需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先行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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