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整改要求
1.各地政府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要坚决关停,并妥善安置相关幼儿。其中,具备办园条件,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限期补办;对有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禁幼儿入园。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2.各市(州、林区)政府要做好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检查督办工作,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督办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检查报告须包括未达标幼儿园名单、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作法要进行总结并上报。
3.为不影响秋季开学,幼儿园整改工作要在8月底完成。
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规范幼儿园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幼儿园调查统计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附表:
幼儿园调查统计表
填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公章) 填表时间:
项目
数量
类别
| 幼儿园数(所)
| 幼儿数
(人)
| 教职工数(人)
| 专职
保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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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总数
| 其中专任
教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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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办学许可证
| 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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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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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办学许可证
| 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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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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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整改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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