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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幼儿园规范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四、明确整改要求

  1.各地政府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要坚决关停,并妥善安置相关幼儿。其中,具备办园条件,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限期补办;对有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禁幼儿入园。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2.各市(州、林区)政府要做好对所辖各县(市、区)的检查督办工作,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督办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省教育厅。检查报告须包括未达标幼儿园名单、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和作法要进行总结并上报。

  3.为不影响秋季开学,幼儿园整改工作要在8月底完成。

  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规范幼儿园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幼儿园调查统计表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附表:
  幼儿园调查统计表

  填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公章)             填表时间:

    项目

数量

类别

幼儿园数(所)

幼儿数

(人)

教职工数(人)

专职

保安数

教职工总数

其中专任

教师数

有办学许可证

公办

 

 

 

 

 

民办

 

 

 

 

 

无办学许可证

公办

 

 

 

 

 

民办

 

 

 

 

 

需整改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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