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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幼儿园规范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幼儿园规范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鄂教基[2010]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针对当前幼儿教育在办园资质、办园条件、管理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幼儿园管理,防范发生各种安全事故,从6月1日至30日,请各地对辖区内幼儿园规范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查任务

  这次检查是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综治维稳专项督查基础上,开展的专项检查,检查时间一个月,检查对象是辖区内所有幼儿园(含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特别是乡村、街道、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要求通过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发现隐患,彻底整改。

  二、明确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查办园资质。查幼儿园是否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查办园条件。根据国家颁布的幼儿园建园标准,师资配备标准等规定,查硬件建设、师资配备、卫生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3.查安全措施。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规定,查园舍是否存在危房,防火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查是否配备专职安保人员,配置安保防护器械、电子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查是否存在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的情况,接送幼儿的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查食品卫生管理情况,幼儿疾病防控情况,查是否制定了安全预警方案。

  4.查安全教育。查安全教育实施情况,安全演练开展情况,师生安全意识、自救互救能力提高情况。

  5.查收费行为。查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其中:查公办幼儿园是否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查民办幼儿园是否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98号)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三、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此次检查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牵头,教育、公安、物价、卫生、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组。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幼儿园保卫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教育部门检查幼儿园办学资质和办园条件;物价部门检查幼儿园收费情况;卫生部门检查幼儿园卫生防疫、卫生保健、食堂、饮用水等卫生状况;民政部门检查幼儿园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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