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应交利润,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国有企业清算净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股息,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控股公司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足额直接上缴国库。
(二)国有参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股息根据企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的分配决议,国有参股公司应当在向其他股东支付股利、股息的同时足额直接上缴国库。
(三)预算单位转让企业国有股份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净收入,根据转让方式的不同分别以下渠道上缴。
1、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结算时,将产权转让净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2、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受让方支付的产权转让净收入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四)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由清算机构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全额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所监管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市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