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
(五)其他企业改革发展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变更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列,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年收入;
(二)结转至本年度使用的上一年度净结余;
(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年支出。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包括:
(一)布置预算编制
市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布置下一年度全市预算编制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通知,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事项,包括具体要求、报告格式和编制办法。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向所监管企业具体布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二)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各预算单位在审核汇总所监管企业报送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财政审核、编制以及上报预算草案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具体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四)批复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应于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向所监管企业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变更预算的,各预算单位须在七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更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更方案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的预算级次和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核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联文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