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负责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是指市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和股利;
(三)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上级政府补助收入;
(六)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补充社保风险准备支出;
(四)结转下年支出;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等要求,经批准后补充市属企业或项目的资本金。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向新设市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
(二)向现有市属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
(三)增持市属企业所占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具体包括:
(一)支付分流富余人员补偿金;
(二)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