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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立法调研的通知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立法调研提纲

  1、目前经营服务性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调节中的基础性作用?
  3、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对经营服务性的价格进行引导和规范?
  4、对自然垄断的经营服务性价格如何监管?
  5、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经营服务性行为价格如何监管?
  6、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有无必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哪些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7、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应当如何进行合理定价?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知识、信息、中介、劳务、传递、担保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所属的经营服务性服务机构办理,变无偿业务为有偿业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并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形式

  第七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据定价方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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