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中小企业运营和信贷投入的统计数据,为制定、实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窗口指导、日常监测和调研提供数据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对象范围
第一阶段:“530”企业、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民营企业。
第二阶段:
1.拥有知识产权、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2.利用高新科技改造传统产品的中小企业;
3.从事高新科技产品的研发和利用的中小企业;
4.从事市政府文件中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
5.其它未涵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归口采集内容和部门分工
1.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技术改造型、技术开发型中小企业名录,包括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530”企业和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物联网、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微电子、节能环保、生物、新材料及新型显示、软件及服务外包和工业设计及文化创意)等。
2.质监部门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行政区划、从业人员、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3.工商部门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股东(发起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电话号码、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登记发照机关。
(2)企业注销和吊销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注销(吊销)日期、注销(吊销)登记机关。
(3)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变更日期、变更登记事项。
4.税务部门
(1)企业纳税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税务识别码、税收种类、征收单位、币种(人民币)、征收期缴纳税费金额。
(2)企业欠税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税务识别码、欠税费日期、欠税费总金额。
(3)企业财务指标: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利润分配表)。
5.市法院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号、立案日期、执行依据案由、执行依据文书编码、做出执行依据的单位名称、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币种、已执行标的、已执行标的金额、案件状态、结案日期、执行结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