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实施
《保障办法》的有效机制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迅速、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按照
《保障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由财政、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国税、建设、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房产管理、海关、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地方税费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委托代征制度、发票监管制度,并结合各部门工作特点,设计适应不同需要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征管、税政、办公室、法规、稽查等部门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确保
《保障办法》有效落实。
四、制定完善信息共享的配套制度。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重点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传递。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积极争取在政府主导下,利用政府政务信息系统,搭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财政、统计、工商、公安、国税、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网络互通,实现与各部门涉税信息的即时传递。对信息化程度较低、无法实现信息网络传递的地方,要制定信息共享制度,进行纸制资料的传递。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
《保障办法》贯彻落实和社会综合治税推行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贯彻
《保障办法》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对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