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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13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保障办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保障办法》是我省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保障规定的进一步具体明确。《保障办法》以社会协同治税为目标,以加强税源监控为核心,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规范委托代征制度为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的重要举措,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保障办法》对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重要作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建立起“政府领导、 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将《保障办法》纳入业务培训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在系统内部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全体干部运用《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管的能力。要广泛开展对外宣传,突出宣传重点,利用网站、电视台、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宣传《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要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使其明确各自在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为部门协作奠定基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保障办法》为契机,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税费征收管理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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