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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拟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总收入进行审核所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拟任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人员专业资格的审核确认函。

  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在部门领导职数限额内设置。

  七、凡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单位领导成员中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

  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同时设置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

  八、担任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化管理知识,熟悉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

  (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四)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

  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任命或聘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十一、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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