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0〕3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00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三年总资产均在六亿元以上且总收入均在二亿元以上,并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财务总监:
(一)近三年总资产均在三亿元以上且总收入均在一亿元以上,但未达到第一条所规定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提出设置要求并上报。
三、本意见所称的总资产和总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和收入以及其负有监管责任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收入的汇总数。汇总数以该单位近三年决算报表为依据进行确认。
总资产和总收入规模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四、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和总收入具体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计。
五、拟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一)拟任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拟任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