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的通知
(辽财非〔2009〕617号)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你所《关于重新申请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立项的报告》(公沈消研〔2009〕第50号)收悉。根据《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
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收入应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四、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