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8]15号),鼓励台资企业节能及循环经济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
(九)支持台资企业环保减排。落实《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0]41号),鼓励台资企业工业污染治理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按规定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十)支持台资农业企业技术进步。落实《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鼓励台资农业企业按规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引进先进适用的台湾农业机械优先列入我省补贴目录,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十一)减轻台资企业负担。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7号),对台资企业按照我省制定的“四缓四减两补”政策在执行期限内予以扶持。
二、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台资企业发展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等政策,按规定对台资企业“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动漫企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设备更新税收优惠。落实《
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等政策,按规定对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台资企业购置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