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0〕65号)


各市、县(区)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台资企业是福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税优惠政策,推动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我省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一)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浮30%-5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
  (二) 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
  (三) 对入驻我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经区(园)管委会批准,可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四)对入驻我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50%。
  (五) 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对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
  (六)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七)支持台资企业技术创新。落实省政府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299号、闽政文[2009]305号等),统筹安排省级工商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列入年度福建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的台资企业予以扶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