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实施网点审核垫付财政清算资金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
(辽财流〔2009〕625号)
各市财政局、商业局(委)(不含大连):
在全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截至7月31日,全省累计销售家电下乡产品38.8万台,兑付补贴资金5959万元,补贴兑付率为66.8%(按实际兑付数量与申报数量计算,补贴兑付率为82.8%),列全国第6名。辽阳、鞍山、葫芦岛在全市推广了“网点审核垫付、财政清算资金”补贴兑付方式(以下称“网点代垫补贴方式”),缩短了补贴兑付时间,明显提高了补贴兑付率。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补贴资金兑付效率,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推广实施网点代垫补贴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网点代垫补贴方式实施范围
各地财政、商业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克服工作量大、人手少等困难,加强组织协调,充实人员,在县城(含市、区,下同)积极推广实施网点代垫补贴方式。
1.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在城内选择1家以上商业网点(以下称“代垫网点”),实行网点代垫补贴方式。县(市、区)财政局、商业局要根据销售企业的信誉、售后服务、网点辐射面、规模和效益等因素,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代垫网点。代垫网点要与县(市、区)财政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不得向农民收取除家电产品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
2.为方便代垫网点与财政部门结算,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指定一个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局或代垫网点就近的乡镇财政所)与代垫网点定期结算,不得要求代垫网点与农户所在地的各个财政所分头结算,结算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财政部门要及时与代垫网点清算补贴资金,减轻代垫网点资金压力,确保代垫网点及时向农民垫付补贴资金。
3.网点代垫补贴方式的操作程序按《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辽财流〔2009〕434号)的规定办理。
4.县城内其他的网点和乡镇网点,仍可继续采取“乡镇审核、乡镇兑付”或“网点代理备案、乡镇确认兑付”方式向农民兑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