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保障全省县(市)区妇联组织妇女工作经费的通知
(辽财行〔2009〕661号)
各市财政局、妇联:
根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为支持妇联基层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推进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工作,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保障全省县(市)区妇联基层组织工作经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起,各县(市)区按照所辖地区妇女人口总数,以每人每年不低于0.3元的标准安排妇联基层组织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对预算安排已经达到或超过每人每年0.3元标准的县(市)区,不降低现行标准。
二、妇联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培训、举办活动和加强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对妇联组织开展的大型活动或特殊活动所需经费要给予专项支持。
三、各县(市)、区要建立妇联基层组织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妇联基层组织工作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