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送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垫付情况等财务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于每年2 月1 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 月底以前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有关财务情况,如发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临时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会计核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国家颁布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后,按国家统一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