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临时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号), 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现将《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临时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临时会计核算办法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及《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厦门市除外)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省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