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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09〕848号)


各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加快中央下放地方关闭破产有色矿山遗留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财政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比例。中央财政分三个档次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给予补助,除国家级贫困县或少数民族县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外,另外两种情况下还需要地方分别配套30%和10%。为体现省政府对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在中央财政补助70%和9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助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二、督促原中央下放关闭破产有色矿山对暂不实施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对重组企业继续使用的尾矿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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