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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闽财评〔2010〕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评[201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的目的
  一是通过此次绩效评价,掌握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产出情况、对全省及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做出评价;二是通过对该项目的综合评价,发现问题、寻找策略,为完善我省就业补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三是通过绩效评价,提高用款单位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的认识,实现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二、评价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本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是2009年度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主要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五项资金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就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绩效、预算执行绩效、产出与结果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绩效等。为加强年度之间的纵向比较,各单位在数据填报过程中应分别填报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的相关数据。
  三、评价工作组织
  本次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市、县(区)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实施,是全省联动的评价项目,实行省级综合评价和市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此次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形成全省综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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