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通知

  (2)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采取串标、围标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3)参与竞价投标的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采用厂商报备等做法,垄断价格、货源的;
  (5)参与竞价的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购单位要加强对竞价采购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在采购需求制定、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环节,杜绝提出倾向性采购需求、指定特定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采购合同、设定高技术配置需求而降低实物验收标准及不按竞价文件设定的条款擅自提高验收标准等行为。
  供应商参与网上竞价项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投机型均应当为市场的主流机型。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以内禁止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四、网上竞价采购权益维护
  为维护网上竞价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时履约,网上竞价采购结束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凭采购单位的验收凭证,方可将中标供应商竞价保证金退回。
  网上竞价采购过程中,当事人对竞价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询问,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如当事人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询,同时也可以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或书面方式向省财政厅举报(举报电话:87097655、87097176[传真])。供应商认为网上竞价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向采购人及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五、网上竞价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均要严格按照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等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审核,以利以上政策落到实处。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部分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通知》(闽财购〔2008〕32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