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闽财农〔2010〕6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市):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省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将《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
2010年7月14日
附件:
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
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其设立条件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
(三)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开展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
(二)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贴息。
(三)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四)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
(五)水利设施的维护(农民用水者协会)。
三、项目申报数量、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设区市,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筛选后,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并附2010年度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汇总表(见附表)。同时报送装订成册(一式3份)的《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即2005年财政部修订后的新标准文本)和合作社(协会)章程、会员名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证(农民用水者协会合法登记证)、财务管理制度及2009年度会计报表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上材料应附电子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