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将全额拨付省拨安置资金。
6.妥善安置工伤人员。由接收单位为工伤人员(以工伤证为准)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并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落实待遇。
7.鉴于市公路管理局已于2005年实施了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除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均已整建制转变为企业,市公路管理局所属收费人员安置工作不再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9〕136号文件有关精神和规定执行。
(二)开封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人员安置途径
1.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收 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
2.择优安置到开封黄河公路大桥桥梁养护、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岗位。
3.提前退休。参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第
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第
三条第二款、《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汴政〔2005〕29号)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编人员,按照“本人自愿、部门批准”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时间截至2010年8月31日。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应由原工作单位划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社会稳定负总责。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本次分流安置工作,确保队伍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加强沟通配合,按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共同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期间的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从省下达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经费中,根据人员转岗安置情况分别拨付到交通运输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连续补助3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