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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汴政[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要求,以及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对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立足实际,广开安置渠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于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改革涉及的收费及其管理人员转岗安置工作。
  二、安置途径
  (一)市公路管理局所属收费人员安置途径
  1.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专项安排收费岗位,经考试择优安置。
  2.择优选拔人员安置到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岗位。
  3.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在接到安置通知后的3个月内安置到位,享受原单位同等人员待遇。安置期间按原收费站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从上级拨付的人员安置经费中列支)。
  4.鼓励自谋职业。在收费站工作的市公路管理局所属各公司的职工,解除合同自谋职业的,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在收费站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由市公路局支付;在原单位工作时间段的补偿由原单位支付。在收费站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职工依法解除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由市公路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对所有自谋职业人员,除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外,省拨安置分流人员经费将全额奖励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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