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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职工安置分流的意见

  五、现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与原在职在编职工(含在职职工,下同)解除聘用合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到新组建企业工作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转入新企业,如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新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转制时解除聘用合同核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给解除合同的职工,其在新转制企业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的支付规定执行;如其在新企业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转制后新组建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安置原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原签订的聘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按政策规定计划安置的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及其他人员,在原事业单位首次就业、改制后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企后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七、转企改制时不愿到新企业工作、自愿与改制前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实发工资计算,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的职工在该单位每工作1年(含按政策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我市的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平均工资低于其档案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之和的,按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之和计发经济补偿金。
  八、转企改制前文化事业单位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拖欠职工的工资、未聘人员生活费、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其他福利费用,应在转企改制前予以清偿;转企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转企改制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应当补缴,一次性补缴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同意,可以缓缴;市社会保险机构接收转企改制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后,从改制单位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日之下月起支付相关待遇。
  九、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职工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转企改制后单位负责办理其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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