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漳州市红十字会和莆田市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闽财税[2010]5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和闽财税[2010]1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漳州市红十字会和莆田市红十字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