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组建村镇银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汴政[2010]89号)
各县人民政府:
为抓住国家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机遇,积极推进我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在我市组建村镇银行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村镇银行设立运营初期,可享受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出台相应激励措施(1.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新设村镇银行需要新建营业办公用房的,选址和建设须符合各县城市规划要求,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三、县政府免除新设村镇银行相关开办审批的行政许可费用的县级部分。
四、加大扶持力度,县政府优先为新设村镇银行推荐对公优质客户。
五、市政府对在规划期内完成组建村镇银行的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各县在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