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批准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含正副本) ,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性质、栋数、建筑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类,含正副本),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工程规模、长度、宽度(体积)、高度,主要图纸等。
前款规定的项目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其修改、变更应当重新公布。
第二十条 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时设置,并延续至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四章 职责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批前公示内容由项目审批经办人拟定,经办处室处长(主任)审核,转法规监察处会签后返经办处室。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布内容由编制处或总工室负责,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布内容由综合处负责。
公示内容确定后,由前款规定的处室交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组织实施。网站公示的,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交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现场公示、社区公示、《长沙晚报》公示的,交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网站公示后公众意见的收集由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交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统一反馈至经办处室。
现场公示、社区公示、《长沙晚报》公示后公众意见的收集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负责并反馈至经办处室。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相关文书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负责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