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等。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公示,广泛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前后有关图纸的对照和文字说明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情况等。
第八条 本章规定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本章规定的批前公示期满后,应汇总并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及修改批后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条款、有关图纸,以及批前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的采纳结果等。
第三章 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城乡环境和布局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建筑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简要说明、相关图纸、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用地或建筑周边关系和环境有影响、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