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规发〔2010〕76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公示以及市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关城乡规划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采用现场公示、社区公示和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网站公示的形式,批前公示并应在《长沙晚报》刊登目录,其中,重要的批前公示应在《长沙晚报》全文刊登。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地下管线及人防地下空间的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