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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考点如需变更地点、机房,需事先向各设区市财政局、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申报,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考点变更名称的,需向各设区市财政局、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备案,由各设区市财政局、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考点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考点完成考试任务、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考点管理人员必须经省财政厅培训合格后上岗,应由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强、业务熟练、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考前2天完成网络、设备的检查调试和杀毒工作,保证网络畅通、设备运行正常;
  (二)业务熟练,能及时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计算机故障进行处理;
  (三)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不得帮助考生答题,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
  (四)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传考试试卷;
  (五)按要求使用、保管和缴存密钥。

第五章 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巡视人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和准考证(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于开考前20分钟拍照入场;
  (二)所带提包、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
  (三)开考后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退场;
  (四)双科考试实行连续考试的方式,考生在确定提交第一科考试的答卷后,可直接进入下一科目的考试,但下一科目的考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
  (五)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六)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
  (七)考试过程中,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应举手请考场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八)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违反者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九)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不得交头接耳、窥视他人屏幕,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及其他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不得借用他人计算器,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不得自带、使用软盘、优盘等存储设备,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退出考场和作弊处理;
  (十)找人代考者,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十一)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二) 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报名费,缺考者考试报名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经省财政厅培训合格后上岗。监考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并认真履行各项监考职责。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当配带监考标志,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二)于开考前2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并完成以下工作: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
  2、拍照;
  3、要求考生将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摆放在桌子右上方;
  4、公布监考人员姓名,接受考生监督;
  5、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三)在考试开始后,应当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一致;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一致;考生本人与屏幕显示资料是否一致,发现冒名顶替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以作弊处理;
  (四)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向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五)考生机器发生故障时,考生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请管理人员处理。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
  (六)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七)应对考试试题、网络设置参数保密,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不得帮助考生答题;
  (八)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考生,按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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