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行湖南省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知发[2010]6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省各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审理案件的水平,及时掌握各地疑难、典型和新类型案件,切实加强对重大专利案件的分析和指导,根据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重大专利案件备案管理报告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管理工作的原则:真实、全面、效率。
二、重大专利案件的备案管理
(一)重大专利案件是指全省各级知识产权局调处或查处的以下情形的专利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侵权损害额超过20万元的纠纷案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专利侵权,损害超过10万元的纠纷案;跨三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多家侵权后果严重的纠纷案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假冒专利案件;罚款额超过5万元的假冒专利案件;在处理或查处中需要省知识产权局指导、协调或组织查处的疑难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我局执法处负责全省重大专利案件具体的报告接收、备案及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的重大专利案件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
(三)根据办案机关的报告,需要省知识产权局对案件指导、协调或组织查处的,省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研究讨论后提出指示意见,并通知办案机关、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
(四)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对报告备案的重大专利案件材料实行规范管理,按年度进行综合分析,并通告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对在全国或某些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湖南省知识产权局随时报告省政府或通告相关部门。
三、报告时间要求
(一)重大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周内,由承办案件的知识产权局报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对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与人身安全的特别重大的专利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立案前或立案之日起一周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报告。
(三)重大专利案件调处或查处后,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局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知识产权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该知识产权局应在诉讼结束或执行完毕后一周内将诉讼结果或执行情况报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