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力推进高校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支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免费教育师范生培训计划,创建教师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立教师教育与在职教师培训联动机制。省教育厅在全省重点建设一批师范教育实习基地,定期选派师范生到农村学校实习支教。各县(市、区)要主动与师范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师范生实习支教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安排和接收高等学校师范生到农村学校实习支教。
四、加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与培训的力度
12.推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交流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每届任期为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原则上要交流。县(市、区)要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制度,定期选派一批城镇优质学校副校长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正职;选派一批优质学校优秀中层管理干部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担任校领导;选派一批农村学校校长到城镇学校担任领导职务。今后选拔任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任职经历作为重要条件。
13.实施“中小学校长挂职培训计划”。选派一批中小学校长到教育发达地区的优质学校挂职锻炼。建立100个省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挂职培训基地,以挂职锻炼方式培训中小学校长。各地要制定本地中小学校长挂职锻炼和业务培训计划,并将中小学校长培训经历和学时要求作为任职和聘用的重要条件。
五、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与合理流动
14.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深入实施“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教育行动计划”,通过下乡支教、对口支援、巡回讲学、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强城乡教师的交流。省教育厅每年组织湖北名师、特级教师开展巡回讲学授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原有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表现,应作为晋升教师职务、评优、评选特级教师等的重要依据。湖北名师、特级教师、副高以上职称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后,自愿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退。
15.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定期轮岗交流。进一步淡化教师身份管理,强化教师岗位管理;淡化教师的校籍管理,强化教师的县域管理。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年限要轮岗交流。原则上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教师城乡交流、校际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5%-10%。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和分流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进一步加快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为教师队伍的轮岗交流与合理流动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
16.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促进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
教师法》明确规定,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地要在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把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制度,统筹规划,形成合力,特别是在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资金引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倾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取得实效。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加强宏观管理和引导,对实施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以奖代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