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推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研究规划、落实措施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推进。
附件:1、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2、湖北省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实施意见
3、湖北省义务教育关爱工程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为提升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促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0]16号)的要求,现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
1.合理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人口和生源变化、师资队伍现状,综合考虑实施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科学制定本地区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合理测算本地教师编制,适当留有余地。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增编因素,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的师资需求,合理确定规模小、成班率低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基本编制配备标准。落实中央编办发[2009]6号文件的规定,完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学校的编制。
2.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编制状况进行严格清理。凡被挤占、挪用和截留的编制,应立即归还,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坚决杜绝并查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吃空饷”情况。
3.统筹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统筹使用。商有关部门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掌握2%左右的编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需要直接调配使用到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补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