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示范高中办学行为督导检查的通知
(鄂政督[201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今年初,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鄂教规【2010】1号,以下简称《规定》)。为加大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规范我省示范高中办学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认真自查。各级示范高中要深入组织学习《规定》,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规定》是我省示范高中办学行为的重要依据,在加强学校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招收复读生等不规范办学行为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示范高中要对照《规定》,逐条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省级示范高中自查报告于8月16日前报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重点是示范高中,在8月底以前,开展一轮督导检查,核实学校自查情况,并指导学校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对省级示范高中,要实行教育局领导包校责任制,一校一位局领导,专人负责。市州督导检查情况汇总后,于9月3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三、专项督查,严肃处理。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将在9月份开学后,开展全省示范高中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并从暑期开始进行明察暗访。经过自查和市州检查后,仍存在不规范办学等问题的学校,对示范高中,按照省、市示范高中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一般高中,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两年内不能申报各级示范高中。
四、加强宣传,公布电话。要大力宣传《规定》及相关政策精神,积极动员群众参与,鼓励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凡有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规定》的要求,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举报电话:027-87328123/87328126。
电子信箱:ddb@edu.e21.cn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