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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级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级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榕政办〔201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0﹞7号)要求,今年我市开展10个市级示范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其中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各2个,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各1个)。在各县(市)政府申报小城镇试点名单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福清市高山镇、渔溪镇、长乐市江田镇、古槐镇、闽侯县白沙镇、南屿镇、连江县黄岐镇、罗源县起步镇、永泰县葛岭镇、闽清县东桥镇等10个镇列为我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

  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工作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原则,集中力量在我市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上取得突破。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市级示范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实施意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小城镇开发建设工作推进计划,市规划局指导审核小城镇建设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跟踪推进土地报批等工作,市监察、效能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推动县(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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