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商贸服务业局《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市商贸服务业局)
经商务部批准,2009年10月我市被列入全国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组织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整合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力量,深入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我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现就加强我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是加强和规范商务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是新形势下转变商贸主管部门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按照
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 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内贸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492号)等文件精神,从建立基本队伍、建设基本设施、配置基本装备、健全基本制度入手,用3 年时间,在我市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最终建成队伍建设标准化、内部管理规范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