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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对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
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对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及《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支付符合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三)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
  (五)按月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的人员;
  (六)其他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领取待遇人员”。
  第三条 本市建立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采取个人就近认证为主、单位核查认证为辅、集中与实时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四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合作有关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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