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冶金。(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牵头单位: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8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执法。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市政府安委会将于10月中下旬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请于11月2日前报市政府安办,市政府安办将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