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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经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5、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2)违规建设港口泊位、桥梁,以及不具备生产作业要求且未通过验收的码头违规作业的;(3)内河和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4)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5)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海事局)。

  6、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商贸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7、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3)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6)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8、烟花爆竹。(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2)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市烟花办,市交通委、市安监局、市供销社、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9、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行为的。(牵头单位: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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